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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依法治校工作,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 权益,促进学校和各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 教职工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 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广 西师范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申诉制度属于教育申诉制度,是教职工的合 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组织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 向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复查、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申诉当事人,包括申诉人与被申诉人。 “申诉人”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含校聘人员)、离退休教职 工。“被申诉人”为学校、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或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申诉人进行阻拦、压制、打击报复或者 陷害。

第五条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 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正当行使申诉权利,如歪曲事实,提供 虚假证据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应 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决定明确、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 处分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 学校成立“广西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 合法权益。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 主任若干名,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校工会的副职 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教学、科研、行政的副职校领 导担任;委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教 务处、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研究生学院、后勤基建处、离 退休工作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委员 (或教职工代表)若干名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作为申诉 处理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与事务。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学校教代会任期一致, 可连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由教代会执委会提出 人选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确定。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和上级监察 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

(三)对申诉双方进行调解;

(四)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处理 决定;

(五)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三章申诉的条件与受理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教职工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 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申诉人”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含校聘人员)、 离退休教职工。

(二)学校及其相关部门各类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包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

《广西师范大学章程》等规定的教职工权益;认为学校或有关部 门不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认为学 校有关部门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人应在知道并且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 日起六个月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二条 如果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已作出申诉处理决 定的申诉,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教职工已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受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诉人如因出国、重病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 办理申诉手续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十五条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递交申诉申请书。申诉人 的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现住家庭地 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

(三)申诉请求;

(四)申诉事实和理由;

(五)提交申请的日期和亲笔签名;

(六)原处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据、证人材料(原件和复 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遇寒暑假顺延至开学后),根据本办法对申诉人的资格和 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接受申诉请求,告知申诉人和 被申诉人。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 明理由。

(三)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 齐备的,书面告知申诉人补齐相关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不补的 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事项在处理期间,原申诉人请求撤回申诉, 或就申诉事项或与之牵连事项,另行提起诉讼的,应向申诉处理 委员会提交书面撤销申诉申请。申诉事项一经撤销,则不得以相 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四章申诉处理

第十八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 接受申诉请求后的6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行政行为程序不当,退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

(三)对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 应决定其限期整改。

(四)原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原处理决定 或变更处理结果: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或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 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3. 处理行为不当的。

(五)因履职违规违纪造成被申诉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 门调查核实,并按责任权限、事实情形及过失比例等具体情况, 综合认定责任追究的被申诉人、相关管理人员及单位,并依照相 关规定恰当处理。

如有特殊情况,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后,可延长办理期限。 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被申诉人对原作出的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应 在收到申诉书副本(复印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 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申诉事项处理 过程中,委员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当事 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属于提出申诉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夫妻、直系 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姻亲)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当申诉针对个人时,被申诉的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时,对涉及教职 工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审查、 举行申诉事项调查听证会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申诉。 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诉双方之间的赔偿或者补偿纠纷等案,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 解达成一致的,由委员会办公室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

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 对申诉事项做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问题要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申诉处理 委员会应当告知申诉人、被申诉人参加听证。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召开审议会议应 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需单数)出席方可召开,通过集体审议形 成处理决议,并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须经超过半数应 出席会议委员同意方为有效。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须对申诉人隐 私及处理事宜保密。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应包含 如下内容:

(一)申诉人;

(二)申诉请求;

(三)审查的事实、依据、程序;

(四)申诉处理决定;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印章、日期;

(六)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机关 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由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当事人。

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需取得申诉人签名的送达回执。无法 直接送达的,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公告送达的,送达日期为 邮件签收日期、电子邮件发送日期或公告发布日期。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一经送达申诉双方当事人,立 即生效。申诉双方当事人应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 定。申诉人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的上级主管 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被申诉人须在15个工作日(遇寒暑假顺延至开学)内将执 行情况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西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 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申请表

广西师范大学教职工申诉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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