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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福利费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校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支出范围,严格资金使用 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机关 福利费支出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一、福利费使用对象

(一)本校教职工(含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下同)本人。

(二)必须依靠本校教职工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

 二、福利费使用范围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福利费用于解决本校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本校的集体福利,各学院(部)、各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福利费严禁用于请客送礼、变相发放奖金或津补。

(一)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1. 教职工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

    2. 教职工个人或依靠教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支付医药费困难;

    3. 教职工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

(二)集体福利使用范围

    1. 对本校在职教职工的各类慰问支出,包括逢年过节、生日、 结婚生育、退休离岗、生病住院、本人或直系亲属去世慰问。支出范围和标准与校工会经费慰问支出范围及标准保持一致。使用 福利费和工会经费同时支出同一人员的同类慰问时,慰问金额不得超过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单项经费相应慰问支出标准;

    2. 对本校离退休教职工的各类慰问支出,包括春节、重阳节、生日、生病住院、本人去世慰问等。支出范围和标准参照 学校离退休人员慰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3. 学校及各学院(部)、各单位举办或参加文体活动的场地费、耗材费及比赛用水等方面的支出,支出范围和标准与校工 会经费文体活动支出范围及标准保持一致;

    4. 学校及各学院(部)、各单位医疗保健支出,如药品、医护用品等,但不含教职工个人医疗费用报销;

    5. 弥补学校工会经费职工疗休养活动开支的不足;

    6. 其他不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给教职工个人的零星集体福利支出。

  三、福利费提取和分配原则

  (一)福利费预算按现行年初部门预算公用经费相应安排 标准进行核定安排,总额包干,超支不补。当年预算安排的福 利费可调剂用于其他单项公用经费,但不能调剂用于“三公”经 费、会议费和培训费。

  (二)学校按年度分配福利费使用额度

    1. 一部分划拨到各学院(部)、各单位,由其进行管理使用。 划拨标准为:当年年初各单位教职工人数为基数,按 150 元/人 标准划拨;当年有退休教职工的,另划拨 300 元/人。经费使用 不得超支,学校根据上级财政要求实行零基预算原则,当年末 未用完的,将清零。可用于本学院(部)、本单位教职工生活困 难补助、教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病住院慰问、开展文体活动、 教职工离退休欢送会等符合福利费使用范围的各方面;

    2. 其余部分由学校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教职工春节慰问费(含高层次人才和党外人士、军烈 属、困难教职工等);

   (2)教职工教师节慰问费;

   (3)教职工特殊困难补助;

   (4)教职工探亲路费补助;

   (5)其他用于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开支。

  (三)生活困难人员及对其补助金额由各单位集体决策决定。同一事项原则上只补助一次,确需重复补助的要从严掌握。 对当年已获得困难职工帮扶经费补助的人员年内原则上不再进 行重叠补助。生活困难补助不区分教职工职称、职务层级。注 重特殊困难补助,照顾一般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福利费使用核发

    1. 教职工春节慰问费由党办、校办、统战部、校工会、教 师工作部/人事处、武装部/保卫处、离退处共同提出当年发放标准和发放人员名单的方案,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后,由人事处 负责发放;

    2. 教职工教师节慰问费由党办、校办、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离退处共同提出当年发放标准和发放人员名单的方案,按相关 程序进行审批后,由人事处负责发放;

    3. 教职工特殊困难补助由校工会、人事处、离退处共同提 出当年发放标准和发放人员名单的方案,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后,由校工会负责发放;

    4. 其他用于教职工福利方面的开支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10万元以下的,人事处根据其用途及所剩经费情况予以审核发放;超过10万元的,需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后,人事处授权经费给申请单位负责人,由申请单位负责发放。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印发后,《广西师范大学教职工福利费使用暂行办法(修订稿)》(师政人事〔2004〕69号)同时废止。

广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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