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人: 戴福彪 发布时间: 2022-03-04 点击数: 18

广西师范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工会财务管理,统一规范工会财务 行为,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更好地服务工会工 作和广大教职工会员,推动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党联系教职工群众 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 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 收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自治区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校工会和隶属于校工会管理的各分工会。

第三条 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的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 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 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管理。负责结合本年度工作计划,规范合理编制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经工会经 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严格执行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专项经费或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改变用途。

(四)服务教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要突出重点,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开展工会活动和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教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厉行勤俭节约 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节约开支,提髙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教职工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工会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教职工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 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学校按全部在岗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2% (税前列支)依法向校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 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学校按照《工会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教育培训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利息收入、事业收入和投资收益等。

第五条校工会要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一)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加强与学校党政部门沟通,依法足额落实校工会按照自治区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

(二)依法获取的各项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不得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

(三)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 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的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不得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教职工活动支出。校工会用于开展教职工教育、文 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校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包括:

(一)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举办教职工专题教育培训、技 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设备器材、场地租金等方面 的支出;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基层工会组织 的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 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 准参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教工合唱团、各文体俱乐 部(协会)维持费;校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教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聘请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人员劳务支出;文体活 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可按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内予以适当奖励,奖励标准视校工会文体 活动经费预算情况确定,最髙名次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300元, 其他名次依次做相应递减;不设置奖项的集体活动,为吸引全员参与,增强教职工对工会组织的归属感,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纪念品;元旦、春节期间可开展一次节日联欢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纪念品。全年文体活动奖励及纪念品发放金额总数不得超过自治区总工会《实施办法》规定的全部教职工人均800元。

校工会举办的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加人员购买人均不超过300元的服装,购置同一项目服装两年内不得重复。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比赛需要统一着装的,可为参赛人员购买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服装,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在组织开展本单位或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的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按照学 校规定的标准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可安排工作餐或给予伙食补助,工作餐标准每人每餐50元,每天不超过100 元;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活动统一安排工作餐的不得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校工会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的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外聘主持人、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每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举办文体比赛活动单位的教练员、裁判员、评委等人员,在工作日期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节假日期间活动可按每人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发放。

分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为会员购买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票及当地公园年票;可组织会员在广西境内春、秋游并做到当日往返。组织春、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餐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已安排工作餐的不得再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不可开支景区门票、导游费、住宿费和其他补贴费用。为支持各分工会开展春秋游活动,按照自治区总工会《实施办法》弥补会费不足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三倍的规定,校工会按工会会员人数人均100元弥补分工会会费,用于春、秋游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其他活动支出。用于校工会开展教职工集体福利和组织开展教职工疗休养等其他活动支出。

1. 教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校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 结婚生育、退休离岗及生病住院、去世慰问等支出。

(1)逢年过节慰问。校工会在学校当年留成经费范围内, 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 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采取实物发放或提货单等便捷方式实施,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按照自治区总工会《实施办法》的规定: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壮族“三月三”、劳动节、 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位会员发放慰问品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学校每年逢年过节慰问,由校工会根据工会经费预算情况提出方案,报学校审定后执行。

(2)会员生日慰问。在会员生日当月,校工会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生日蛋糕慰问券。

(3)会员结婚生育慰问。工会会员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凭结婚证校工会给予会员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

工会会员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生育子女时,校工会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

(4)会员退休离岗慰问。工会会员退休离岗时,校工会一次性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5)会员生病住院、去世或直系亲属去世慰问。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时,分工会组织前往医院探视慰问时,校工会可给予报销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年度内如有第二次生病住院 的情况,校工会可再次给予报销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因患大病、重病、严重意外人身伤害住院时,校工会可给予报销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

工会会员去世时,校工会给予家属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校工会给予会员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2. 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补贴等活动支出。校工会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办法另行拟定。

第九条 维权支出。校工会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范围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教职工

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其中,困难教职工帮扶费方面, 教职工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根据困难情况,可申报不超过1000元/年的慰问金。

第十条 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 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校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女工委员 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人才创新工作室、教师创新工作室、巾帼文明岗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教工活动中心等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专题调研、女教职工工作、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组织开 展合理化建议、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校工会组织开展青年教师教学竞赛、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多媒体教学设计比赛、青年管理干部岗位技能竞赛等技能竞赛活动可奖励前三名获胜者,第一名奖金不超过1000元、第二名奖金不超过800元、第三名奖金不超过500元。对分工会组织开展选拔赛的,可申报奖励前三名获胜者,第一名奖金不超过500元、第二名奖金不超过300元、第三名奖金不超过200元。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工作研讨、学习交流和课题研究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特色活动创建、评选、奖励支出。

按照自治区总工会《实施办法》的规定,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优秀工会干部评选表彰的范围应控制在参评人数的2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工会积极分子评选表彰的范围应控制在参评人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资本性支出。用于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构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指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捐赠、赞助等。

第十三条 校工会专项业务支出范围及标准

校工会专项业务支出来源为校级行政补助,由校工会按年度以专项经费形式向学校进行预算编报,由学校按预算分配方案统一划拨。包括:

(一)教代会会议费。用于学校教代会、教代会执委会、教代会专委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学校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制度为准。

(二)培训费。用于校工会开展教代会代表、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自治区和学校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校工会开展教职工教学技能竞赛活动,组队参加上级工会和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髙校教职工各类文体比赛及劳动和技能竞赛,教职工参加校运会、迎新趣味运动会、 新春游园联欢活动等各类年度文体活动发生的活动支出和奖励及纪念品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上级工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职工体检、食材补助、教职工疗休养、教职工 教育培训、劳动保护、技能竞赛等工作,属于学校行政的福利费、 教育培训费、安全生产费等支出范围,受学校委托校工会可协助或 承办上述工作,学校在拨付资金时,应注明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分工会会费的管理使用

校工会将收缴的会费全额留给各分工会统筹安排使用。每月 初,校工会财务室根据学校财务处工会会费代扣缴金额,以分工会为单位,分别记入各分工会会费账簿中,用于开支范围内的各种活动支出。

每年6月底,校工会向各分工会发出《分工会会费余额表》, 经基层分工会主席核对无误后确认返回校工会。

第十六条 下拨经费的管理使用

(一)党政工共建“教工之家”专项资助经费。校工会按“建 家”立项下拨给各分工会的“建家”经费,用于“教工之家”设施条件和文化阵地建设发生的支出。由校工会发出“建家”经费本,相关基层分工会根据经费本所列经费额度,在活动开支范围内使用,凭经费本在项目周期内结算报销。

(二)校工会文体俱乐部维持费。每年于3月1日和9月1日分两次向每个校工会文体俱乐部下拨2000元(年度内合计 4000元)经费,在拨款年度内使用,当年年底前仍未使用完毕的,校工会收回统筹安排。

(三)项目活动费。各分工会按项目申请的校工会资助部分经费,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额度和支出项目使用经费,在项目活动结束后,凭批准的申请表或申请报告年度内一次报销结清。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校工会要根据国家、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 以及学校的要求,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 预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对于上一年度预算完成率过低的活动项目经费,校工会将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校工会应根据年度预算,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和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 的要求,科学规范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 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校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 报销程序和手续、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以维护 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开展教职工教育、文体活动、技能竞赛、各类 慰问、春游秋游等工作(活动)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校工会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校工会财务人员对各项工作(活动)的开支要严格审核,各类工作(活动)报账时需附项目实施方案和通知以及影像资料, 凭有效凭据报销,凭据上要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办理报销,禁止“以领代报、以拨代报”;购物发票来源真实、 合法,发票付款单位应为“广西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纳税人 识别号:81450305MC24836958),票面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购物清单;用餐要附用餐人名单;发放奖金、慰问金、劳 务费、课酬费、伙食补助及奖励物品、纪念品、慰问品等要实名 签收并作为报账凭证保存。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 比赛获奖人员,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不能再次奖励。

第二十条 大宗物品采购和工会经费购置的各类固定资产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须列入工会账目,先办理入库手续和领用手续,凭入库单、发票报销。

第二一条各项收支实行校工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经费使用严格执行“一支笔” 审批制度。在预算内的校工会经费支出审批实行校工会主要负责 人“一支笔”审签;各分工会会费报销时须经分工会主席审签(若 单次业务项目报销超过3000元,须报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 加签)。预算1万元(含)以上的开支,由校工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支出。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结”原则,在10 个工作日内,活动、项目结束后及时办理财务报销。

第二十三条校工会财务人员要认真做好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账表、账账、账证 相符,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要建立档案、妥善保存,对财务管理的充分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上级工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监督。预算、 决算须向校工会委员会报告、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报上级工 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加强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 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校工会财务人员要依照《工会会计法》及工 会财务制度规定严格财务工作,并有权对不合理开支进行制止。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加强群众监督。校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报告,换届时要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届工会财务工作情况,做到财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虚心听 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提出的工会经费使用“八 不准”规定:

(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 等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三)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髙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 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 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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