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各单位:
为准确发放2017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请各单位计生员把本单位在编教职工已办理独生子女证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独生子女名单造表,于2017年10月18日前发送电子版到529432807@qq.com邮箱进行审核。
填表注意事项:
1. 发放标准:双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12元/人,单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6元/人,双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每年200元/人,单职工独生子女医疗费每年100元/人。
2. 发放范围:
①1999年12月以后出生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
②1999年1月至1999年11月出生的独生子女按月发放。
3. 2017年调入的按月计算,在备注栏注明,并附一份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没有附独生子女证复印件的视为无证,不予发放。
4. 再婚夫妇双方都生育有一个子女的不算是独生子女。
5. 双职工的独生子女由母亲单位造表。
附件:
2017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发放表.xls
广西师范大学计划生育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