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无限,让孩子健康成长———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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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1-13   动态浏览次数:1129

 爱心无限,让孩子健康成长

———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

 一、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意义

 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是在以人为本、关爱计生家庭的原则下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健康等风险保障问题,缓解“看病”特别是看大病的困难。计生家庭在参加保险后,孩子出现意外、疾病或父母身故,将可根据情况获得相应保险赔偿。

   二、对象及范围

   保险补助对象:凡户籍在自治区内,出生满3个月—18周岁以内(未满19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和其他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均可作为保险人参加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

   三、政策规定

1、保险补助标准:参加保险的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庭子女和两女结扎户家庭的其中一个女儿保险费30元,自治区财政每户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符合保险办理条件的被保险家庭的子女为第一被保险人;父母(继父母)为第二被保险人。无双亲的,可在直系亲属中指定一名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的法定监护人为第二被保险人。

3、除第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第二被保险人外,其它保险权益的受益人均为第一被保险人。

4、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为一年一保,有效期限一年,保险费为每户每年30元。

5、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身故保险责任及身故保险金给付限额为:

1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给付保险金15000元。

2)第二被保险人为父母(继父母)的,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后的保险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的按每人15000元人民币给予保险金;父母只有一人的按双倍给予保险金。为父母(含继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的,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的保险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的,按每人15000元人民币标准给付保险金。

6、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的医疗保险责任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

1第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在乡镇级(含乡级)以上门诊治疗,符合当地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给付。因意外医疗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1000元人民币为最高限额,对第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1000元时,该合同所负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第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乡级(含乡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符合当地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按分级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按50%给付;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按60%给付;5000元以上部分,按70%给付。保险期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负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延长90日。因住院医疗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12000元人民币为最高限额,对第一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12000元时,该合同所负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村、社区提交申请材料乡、街道办计生协审核材料区计生协会审批材料保险公司办理购买成功后90日内下发保险卡到被保险人。

业务咨询电话:

七星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2181283    漓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2195159

东江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2123572    穿山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2127206 

朝阳乡计生办  2120369       华侨旅游经济开发区计生办 3908191

                                   桂林市七星区计划生育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