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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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5-09   动态浏览次数:168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201232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61起实施。这次修订,在保持生育政策稳定的基础上,取消了二孩生育间隔,

完善了奖励优惠制度,加大了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 《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和目标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和自治区的公共政策、民生政策的不断完善,现行《条例》存在着许多与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需要重新修订。

   修订《条例》是我区新形势下应对第四次生育高峰的迫切需要。我区由于受前两次生育高峰、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生育二孩等因素的影响,自2005年开始,我区进入生育高峰期,年均出生人口约81万人,年均多生12.8万人。通过修订《条例》加大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力度,引导公民实行计划生育。

   修订《条例》是贯彻中央《决定》的迫切需要。2006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对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坚持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二是建立完善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出台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充分体现对计生家庭的普惠优先,让计生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三是进一步把依法行政和群众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四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创新工作方法,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科技等多种手段综合施治,建立健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

   修订《条例》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的迫切需要。2011426,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会上,就世界人口发展和全面做好新形势下我国人口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了新时期人口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对做好人口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总书记提出新形势下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四个加强的总体要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战略研究、加强政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任务落实,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总书记还提出新时期人口工作的六项主要任务:坚持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着力提高人口素质,切实加快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切实促进社会性别平等;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和合理分布,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体系,切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健全家庭发展政策,切实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因此,需要修改《条例》,将中央精神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确保结合广西实际贯彻执行中央有关精神。

   二、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保持了生育政策的稳定。此次修改《条例》,依然保持我区生育政策的稳定性。一是中央要求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指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二是我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广西是人口大省,六普数据显示,2010年我区总人口已经达到5159万。十二五期间,广西将年均净增人口45万左右,相当于每年增加一个中等人口的县。我区人口基数大、增长快的区情决定了要求我区完善人口计生政策必须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进行。

    ——取消了二孩生育间隔
    此次修改,在2002年取消28周岁以上妇女依法生育二孩时间间隔的基础上,全面取消了原有的4年生育间隔的规定,符合依法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可以自主决定生育二孩的时间。

     ——删除了同胞兄弟特殊情形生育二孩的规定
    随着计划生育的深入推行,农村多女户已基本消失,《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将多女户招婿改为双女户招婿。同时,由于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属于较少发生的特殊情形,《条例》第十五条删除了该种情形。

 ——延长了农转非的政策过渡期
   
为了加快推进城镇化,《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将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的过渡期由三年延长到五年。

  ——规定了女方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后不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夫妻中女方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即使保留农村居民户口也不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而是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

(二)完善了奖励优惠制度
    ——完善了城镇职工提高5%10%退休金奖励的政策
为了体现奖励政策的普惠制,实现奖励对象上的公平。《条例》秉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保持原城镇计划生育职工提高5%10%退休金政策不变的基础上,将奖励对象由职工扩大到所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原来没有纳入提高5%10%退休金政策的城镇居民,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同时为了规范表述,避免歧义,将原表述的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修改为增发退休金

——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落实计生奖励政策的法定职责
  《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实行计划生育夫妻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法定职责。

  ——提高城乡贫困家庭提高最低生活保证金标准
  《条例》在原有提高城镇居民最低保障金规定的基础上,将农村居民也纳入这一政策,第三十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个档次;已达到最高档次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将新农合、新农保优惠政策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高度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独生子女户、依法生育的双女结扎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还规定上述家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或者给予部分补贴。

(三)增强了人口计生部门的管理职能
    ——明确了依法行政职责规范
   《条例》增加了第四条人口计生职责规范,体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要求,同时明确人口计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受法律保护。

  ——增加了诚信计生内容
    近期中央、自治区领导对诚信计生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肯定我区诚信计生工作经验,《条例》第六条将诚信计生上升到自治区地方性法规高度,要求全面建立诚信计生长效机制。

    ——增加了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的内容,强调三为主三结合
  《条例》第六条规定,人口计生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将人口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条例》第七条将人口发展规划实施方案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还增加了改善人口结构、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内容。

  ——增加了新闻媒体公益宣传人口计生的法定职责
  《条例》第五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公益宣传。

 ——增加了人口计生部门的管理措施内容
   《条例》第六章增加了人口计生部门的管理措施,包括人口计生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证明材料;有权向有关单位收集与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走访、询问知情人;有权责令当事人改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协助人口计生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行为。规范了亲子鉴定的法律表述等等。

 ——明确了人口计生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责任
  《条例》在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人口计生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责任具体情形,提高了对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责任要求。

(四)增加了便民措施
     ——强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免费服务的凭证功能
自由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是夫妻合法权利,此次修订将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有关规定由第三章生育调节调整到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弱化了生育一孩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行政审批色彩,强化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免费服务的凭证功能。

 ——将申领《二孩生育证》时间由怀孕前调整到生育前
    由此避免了合法生育二孩的夫妻由于意外怀孕不能申领《二孩生育证》造成程序违法的情况,方便了群众。

 ——减轻了符合二孩生育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的法律责任
  《二孩生育证》是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重要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须经批准而实施,因此,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须依法申领《二孩生育证》,否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很多合法生育二孩的夫妻是由于意外怀孕,还没来得及申领《二孩生育证》造成程序违法,不同于违反法定生育二孩的违法超生行为。出于以人为本,简化处罚程序的考虑,《条例》第四十四条将符合生育二孩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的,由现行《条例》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改为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减轻了符合二孩生育条件未领取《二孩生育证》生育的法律责任。

(五)加大了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
    ——增加了违法规避计划生育检查、鉴定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指使他人和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的,处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高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审批机关的级别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涉及群众身心健康和伦理道德的重要医学技术,现实生活中这项技术往往被企图规避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人员所利用。因此《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审批机关由原来的县级审批提高到市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须经设区的市人口和计生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并持有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证明。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前,应当查验证明,并保存证明的复印件。《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前,未查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并保存证明复印件或者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手术造成多胎生育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调整了违法生育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起始时间点
    《条例》第四十九条将违法生育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起始时间点由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调整为处理决定履行完毕之日,有利于打击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生育人员。

 ()其他修改内容
    ——修改了名称
    此次修订,将名称由《广西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为《广西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及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名称保持一致。

 ——取消了流动人口管理的内容
   2009101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施行后,现行《条例》第六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内容在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有全面、系统的规定所规定,根据立法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原则,《条例》中取消了流动人口的章节,由贯彻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其他法规另行规定。

 ——将财政投入增长比例修改为增长幅度
    《条例》第九条按照中央《决定》提出的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表述,将财政投入增长比例修改为增长幅度

——明确了计生工作人员物质奖励
    此次修订,《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获得国家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给予计生工作人员一次性物质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单位自行规定,并将奖励时间由退休时提前到获得荣誉证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