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供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发票及费用清单收原件,其余材料审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单面复印,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完整。
1.《桂林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加盖参保单位有效公章。
2.女职工分娩:女方身份证或社保卡、现金发票、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已到计生部门办理与本次生育相应的审批登记)、申请产后并发症的需提供费用清单。
3.男方补助:男女双方身份证或社保卡、现金发票、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已到计生部门办理与本次生育相应的审批登记)。
4.放(取)环、绝育、复通术:女方身份证或社保卡、现金发票、病历、手术证明(医院病假条)或出院证(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
5.人流、住院保胎失败流产:女方身份证或社保卡、现金发票、病历、手术证明(医院病假条)或出院证(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住院保胎失败流产需提供费用总清单、计划内流产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已到计生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计划外流产提供《结婚证》。
6.异位妊娠、葡萄胎:女方身份证或社保卡、现金发票、出院证、出院记录、费用总清单、《结婚证》。
温馨提示:
提示:
1.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限为费用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
2.生育保险的相关费用需现金结算,不可使用医保记账。
3.请按本表背面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4.请计生员将申请表发给女职工,请本人在生育或妇科手术后填写好,持以上材料到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生育保险。(在编教职工可以直接前往、自聘员工须先到育才校区校工会303盖章后再前往)。男职工的妻子如没有单位可报生育险的,也可填此表申报,如有单位缴纳生育险就在原单位报。
窗口办理:桂林市社会保障事业局业务大厅
地址:桂林市依仁路24号三楼
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科电话:0773-2881032